第一章 總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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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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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中文定名為“澳門歸僑總會”,中文簡稱為“僑總”,葡文為“Associa??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”,英文為“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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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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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機構。本會宗旨:發揚熱愛祖國、熱愛澳門的優良傳統,維護歸僑、僑眷正當權益,促進歸僑、僑眷團結互助,加強與各地僑界之聯繫,擁護「一國兩制」,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,參予澳門社會事務,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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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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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三十一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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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 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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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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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,各又分爲永久會員和普通會員兩類,其入會資格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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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團體會員:凡經在澳門註冊之僑界組織,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,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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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個人會員:凡居住在澳門之歸僑、僑眷,年齡在十八歲以上,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,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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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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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僑、僑眷申請入會,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,填寫申請表,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,經會員拓展部審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會費,方成為本會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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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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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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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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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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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、文教、康樂事業之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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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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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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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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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,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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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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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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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,經催收仍不繳納者,作自動退會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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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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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如有違反會章,經理事會決議,給予相應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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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 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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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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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,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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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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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主席團、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屆任期三年。會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,理事長、監事長連選可連任兩屆;其他連選得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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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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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會長一人,常務副會長若干人、副會長若干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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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;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,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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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,會長缺席時,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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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均可出席理、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,有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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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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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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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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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會長卸職後,得聘為永遠會長,可列席理、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。理事長、監事長、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,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,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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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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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、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,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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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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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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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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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,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若干人,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。理事長主持日常會務工作,副理事長協助之。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。理事會下設機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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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若干人。辦公室設主任一人與秘書若干人,按照規章制度,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。
- 設聯絡公關部、財務部、會員拓展部、文康部、文教部、醫療福利部。各部設部長一人,副部長若干人。
- 設婦女委員會、青年委員會、頤康委員會、發展策略委員會、工商事務委員會、社會事務委員會、會刋/網站編委會、會產管理委員會等。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。
- 設常務理事會,成員由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、各部部長、各委員會主任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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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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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職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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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策劃會務,領導會員開展會務、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;
- 核準日常財務收支;
-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
-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;
- 必要時,得負責聘請、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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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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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。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,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,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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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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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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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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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,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,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。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。監事長為當然主席團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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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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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職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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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監督會務發展;
-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;
-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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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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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建議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,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,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,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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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會 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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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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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。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每次會議,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,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會員大會之召開,須有理事會人數兩倍以上之會員出席,方為有效。如法定人數不足,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,會員大會均得開會,亦視為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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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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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;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監事長召集之。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,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,必要時,均得召開理、監事臨時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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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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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種會議決議,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,方得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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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經 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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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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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納澳門幣貳仟元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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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個人會員入會,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幣伍拾元正。永遠會員一次性繳納澳門幣伍佰元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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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本會認為有必要時,可進行募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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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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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。會產限作租賃用途,收益撥作會務經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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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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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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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。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員贊同票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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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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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章之決議,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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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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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解散之決議,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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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stá conforme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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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, aos qui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. — A Ajudante,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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